关于印发《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
的通知》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4
年
6
月
10
日)审议通过,特制定《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88?
学位字
012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等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
?2014?10
号)的具体要求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及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
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
一
)
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学习的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
二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
二
)
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我校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通过省学位办推荐委托,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
三
)
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
四
)
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
成绩合格。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
一
)
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
二
)
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
三
)
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
四
)
我校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
一
)
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所在站点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
《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
以下简称《申请表》
)
(见附件
1
);
2.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
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学位授予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
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5.
其他材料遵照学位申请当次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
二
)
各站点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并签字盖章(见附件
2
);
2.
经初审通过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所有复印件须经审查人签字盖章);
3.
其他电子材料遵照学位申请当次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
三
)
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申请人资格后,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并签字盖章(见附件
2
);
2.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所有复印件须经审查人签字盖章);
3.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
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
四
)
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
2
);
3.
申请学生电子数据库文件,文件名字:年份(四位)
+
单位代码(五位)
.dbf
,数据库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3
;
4.
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
4
);
5.
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
五
)
申请材料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校学位办职责:
1.
制定我校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文件;
2.
组织学位外语考试,认定各专业主干课程;
3.
监管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确保培养质量;
4.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授位资格初审,汇总上报省学位办;
5.
将省学位办审查批复后的毕业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6.
履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责任报告书》中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
负责宣传、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
2.
宣传、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
3.
组织教学及相关考试工作;
4.
审查、报送参加省内外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申请材料,配合校学位办完成学位外语考试工作;
5.
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办;
6.
完成《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责任报告书》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相关单位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经查实后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个人及相关单位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