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云东海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三水某农场内的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暗查暗访行动,发现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莫某正在进行烧焊作业。经进一步调查,该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
焊工无证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执法人员责令该无证人员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持证上岗,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电焊作业“十不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