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受省安监局委托,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承办两期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所有非煤类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到期的专(兼)教师;各培训机构拟选聘的将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二、安全培训教师报名条件
报名教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高危行业安全培训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一般性安全培训教师岗位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备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第一期:2014年10月12日报到,培训时间 10月13日至10月16日;第二期:2014年10月17日报到,培训时间10月18日至10月21日。
(二)培训报到地点: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窦家山36号)贤?宇宾馆。
四、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解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二)培训教师基本职业素养
(三)培训教学管理与组织
(四)教育心理学
(五)安全培训现代理念与方法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准入条件遴选教师,及时组织教师按时参加资格培训,并指定带队负责人。
(二)按照培训机构条件,承担高危行业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配备不少于8名,一般性机构专职教师配备不少于5名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足额安排,并确定专业;兼职教师数量不作原则限制,但兼职教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培训机构兼职。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培训机构及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实行省内注册制管理。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和教师将无法进行计划申报、培训、考试等电子运行流程。
六、其他事项
(一)拟参加培训的人员,报到时需提交盖有培训机构公章的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2)一份,并携带2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请拟参加培训人员将报名表(附件一)于10月10日前传至QQ:525487517,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电话:0931-4687570。
(三)培训费、资料费按规定标准收取;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王俏:18919963371 史兆伟:18993111835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9月28日